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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

2015-06-18 15:50:22

(一)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、民事、一行政等第一审案件。
(二)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等第二审案件。
(三)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案件,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进行提审、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;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。
(四)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。
(五)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。
(六)监督、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。
(七)对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,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;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。
(八)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;统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。
(九)依法决定国家赔偿。
(十)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,组织培训;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;按照权限管理法官、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;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、编制工作。
(十一)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。
(十二)规划指导全州人民法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、人民法庭的工作。
(十三)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,教育公民遵守宪法、法律。
(十四)管理本院直属的事业单位。
(十五)承办其他应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。